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城市供水单位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和管理工作,定期检验源水、净化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供水用水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城市供水单位设立服务专线或网络信息平台,公布供水、维修服务标准及水价等信息,受理用户查询、咨询,及时答复处理用水户反映的问题。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