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扶持居(村)民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实施扩大再就业工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责任分工,负责老旧住宅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管理与服务。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