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三条有效业主转让物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的剩余部分应当结转受让人。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的剩余部分应当退还业主。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