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和场地的,应当于施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施工时采取安全警示和保障措施,施工后及时恢复原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