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未交或者拒不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交纳,经两次催收仍不交纳的,可以通过公告催交,公告期满仍不交纳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