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二条有效未交或者拒不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交纳,经两次催收仍不交纳的,可以通过公告催交,公告期满仍不交纳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