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以支付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时,由维修所涉及的业主按照各自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费用。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