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物业服务扶持政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