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