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