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已经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限期交纳,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经书面催交,业主在催告的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业主仍不履行交费义务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将该业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