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费可预收,但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廉租房、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当与廉租房、公租房的承租人约定物业服务费的交纳,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