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与物业服务人约定,由物业服务人向其交纳物业服务保证金,并约定保证金的收取、保管、使用与退还等。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