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于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之日起解散,并于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资料及财物移交手续。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