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七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人数为七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指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