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辖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的;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足半数,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辖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