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除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阻挠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向业主委员会提供由其保管的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