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在银行开立账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建立规范的财务、印章、档案监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相关会计资料及档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津贴等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分别建账管理。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