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章 协同工作机制第四十三条有效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失信行为,应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一)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招标投标;(二)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三)取消其进入知识产权快速授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四)取消其参加政府知识产权表彰评比资格;(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