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章 协同工作机制第四十四条有效省、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的方式和渠道,依法处理收到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内容和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收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事项或者线索,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交,并通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