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失信行为,应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招标投标;

(二)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

(三)取消其进入知识产权快速授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

(四)取消其参加政府知识产权表彰评比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