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依当事人请求,依法对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