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行政保护第十三条有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依当事人请求,依法对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