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制定和完善转让审查细则,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