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行政保护第十条有效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引导软件、农产品、中医药、商业老字号等产业和领域的从业者,依法利用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规则,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为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