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