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和记录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归集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对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