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投诉处理机构和投诉电话,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旅游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移交的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自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投诉,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