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十一条有效旅游经营者按照自愿原则向评定机构申请质量标准等级评定,并按照规定接受年审、复核。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