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按照自愿原则向评定机构申请质量标准等级评定,并按照规定接受年审、复核。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