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三条有效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管理与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