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