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A级旅游景区(点)应当设立专职讲解人员,为旅游者提供讲解服务。旅游景区(点)的讲解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方可在本景区(点)从事讲解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讲解人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