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科学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保障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避免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