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依法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