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与防沙治沙科研院所建立合作机制,在主要风沙口、沙尘暴策源地、重点监测区布设监测站点,对沙化土地的类型面积、分布变化、发育发展、危害威胁等进行动态监测,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发现土地有沙化趋势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组织治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干旱和沙尘暴天气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天气征兆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公布灾情预报,并组织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轻风沙危害。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