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依法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按照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和本省防沙治沙规划确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