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就报告中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征求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和防沙治沙方案,防沙治沙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