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