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源头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监测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