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各级各类旅游景区(点)及旅游经营接待单位确定和调整门票、服务项目价格时,应当事先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各旅游景区(点)应当对价格目录和减、免票政策进行公示,不得随意调整价格,避免恶意竞争和误导消费者行为发生。

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旅游景区(点)实行通票、年票、优惠卡制度,提高大众旅游积极性。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