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旅游经营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证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取得国家质量等级标准的旅游经营单位,须按等级标准提供相应服务,并自觉接受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