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旅游景区交通引导标识、旅游景区服务区标识、乡村旅游点等涉旅公共标识系统应当服务旅游产业发展需要,由相关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设置。未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区域性旅游咨询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