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根据直管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土地开发建设时序,对采取租赁方式供应的国有土地,允许承租人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建设可循环利用、结构相对简易的短期利用建筑。短期利用建筑使用期限为十五年以下,建筑物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十四米。禁止采用租赁方式供应住宅用地。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