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根据直管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土地开发建设时序,对采取租赁方式供应的国有土地,允许承租人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建设可循环利用、结构相对简易的短期利用建筑。短期利用建筑使用期限为十五年以下,建筑物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十四米。

禁止采用租赁方式供应住宅用地。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