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直管区内已取得立项批复或者已办理项目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具备进场施工条件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交限期提供完整申报资料的承诺书后,可以开展工程建设前期工作。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进展顺序,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