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二十条有效直管区内的国有住宅用地供应方案,由管委会负责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产业用地出让方案由管委会编制、审批;公共设施用地的划拨由管委会负责。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划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可以在土地出让时要求竞得人配套建设用于产业扶持、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人才公寓等特定用途的物业,建成后移交管委会安排使用,相关要求应当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