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管委会应当和市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建立定期沟通、协商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和通报影响华侨试验区发展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产业扶持措施,涉及华侨试验区范围的,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管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