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有关区将审批权限调整由管委会实施的,应当做好审批与监管的衔接,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不能授权或者委托行政职权的,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直管区派驻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