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未赋予管委会行使的行政职权,以及不由管委会承接的民政、治安、消防、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卫生、交通运输、食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的公共服务事务,由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区的街道办事处依法办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