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向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进行交底的,工程不得开工,已开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