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中止期间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或者竣工验收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