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维护、检修及使用不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