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及时保修。因拖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不按照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